(二十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或关闭力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经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调配本地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强对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订更加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明确检查内容。(安全监管、经信、工商、交通运输、质量技监、公安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对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开展警示教育。要加强对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突出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的落实情况。受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要及时向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及安全监管、海事、质量技监、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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