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浙江海事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建造中船舶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信委、浙江海事局、省金融办、
浙江银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船舶工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促进船舶建造企业与航运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船舶所有人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的船舶建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船舶工业发展规划,属于设区市级以上船舶工业重点企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场所在浙江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