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县资助办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要求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本人签字,开行在合同上已预留印鉴),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帐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确认该生已入学。
  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一份。县资助办存档合同正本一份。
  5.县资助办汇总本县借款学生贷款信息后分别向区资助办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提交《××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电子件),并在电子系统中录入学生信息和贷款信息。
  6.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接到上述材料后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帐户。
  7.区资助办收到县资助办《××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自治区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8.借款学生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由各高校填写回执。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
  9.借款学生在报到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回执(一式两份)以挂号或EMS方式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办。县资助办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10.县资助办根据本县学生寄回的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以及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区资助办;并在电子系统中录入学生申请信息、贷款信息。
  11.区资助办汇总各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12.国家开发银行向区资助办批复贷款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3.区资助办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审批结果,提出划款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区资助办专户。
  14.区资助办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县资助办在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的结算专户;区资助办通过县资助办向代理行提交《××分行××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及《××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视同为放款清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