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 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