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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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