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66号)均明确规定农民建房不得收取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从近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了明显的成效。但也有个别地方存在代政府向农民收取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参与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提取管理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为农服务意识,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土地整理和复垦指标回收款等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
凡利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一律不得收取(含代收)耕地开垦费、土地整理和复垦指标成本回收款等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落实。对试行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操作,不得以提供服务名义,在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
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内开展一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各县(市、区)要对所辖范围(含各开发区、下属乡镇国土资源所)自2008年6月11日以来的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全面掌握了解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全市的自查报告上报省厅监察室。省厅监察室和计财处将于6月份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严厉查处农民建房乱收费现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不得无政策依据、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建房规费。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