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报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