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制定统筹保障措施,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