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海曙、江东、江北区视为同一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家庭。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过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象范围内,各地可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当地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具体范围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房的对象,也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基础上逐步扩大供应范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应基本保持一致,具体由市建委与三区区政府协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