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二十、市财政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及时落实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非成套房改造和老小区整治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十一、市公安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配合区政府(或管委会)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户籍及落户年限的审查工作。
(三)维护住房保障工作开展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十二、市审计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按照
审计法的要求,加强对市本级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和工作指导。
(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审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三、市人事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保障”原则,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理顺住房保障管理体制,落实住房保障机构,确保住房保障管理职能的落实。
二十四、市监察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统计局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推进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提供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住房保障工作需要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