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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医人员未做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做出行政处罚的,结案后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非法行医人的处理结果,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处理完毕的案件结果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第九条 市卫生局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市。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表

  区(县)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名称

 

报告来源

○公安  ○举报

○媒体  ○其他

发生时间

 日  时 分

接报时间

日  时 分

到现场时间

日  时 分

事发地址(可详细寻找到)

 

案件简介:

1. 非法行医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暂住证号)、籍贯

 

2. 非法行医人资质情况:  □无资质  □执业助理医师  □ 乡医  □其他

3. 主要违法行为;(描述到开展的业务范围、是否屡犯)

    

4、现场封存的药品器械(箱或件)

   

                    案件承办人姓名:

受害者死伤情况:(可另附文字描述)

□死亡   □ 抢救中    □伤残   □ 尚无法评估

  

公安部门:参与○否 ○是;控制非法行医人○是  ○否;立案 ○是 ○否 ○ 未定

卫生监督机构已做出的处理: ○现场立即取缔 ○执行罚款  ○没收药品器械 ○其他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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