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医人员未做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做出行政处罚的,结案后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对非法行医人的处理结果,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处理完毕的案件结果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第九条 市卫生局每年2月底前将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市。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涉嫌非法行医致人伤亡事件报告表
区(县)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发名称
| | 报告来源
| ○公安 ○举报
○媒体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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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日 时 分
| 接报时间
| 日 时 分
| 到现场时间
|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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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址(可详细寻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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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1. 非法行医人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或暂住证号)、籍贯
2. 非法行医人资质情况: □无资质 □执业助理医师 □ 乡医 □其他
3. 主要违法行为;(描述到开展的业务范围、是否屡犯)
4、现场封存的药品器械(箱或件)
案件承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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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死伤情况:(可另附文字描述)
□死亡 □ 抢救中 □伤残 □ 尚无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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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参与○否 ○是;控制非法行医人○是 ○否;立案 ○是 ○否 ○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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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已做出的处理: ○现场立即取缔 ○执行罚款 ○没收药品器械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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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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