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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工龄的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工龄,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女干部,以人事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为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据本单位工作岗位分类原始文件确认。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 (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年缴费标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手续时年龄达到73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按前办法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部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参保人员从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随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六、参保缴费办法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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