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龄的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工龄,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女干部,以人事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为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据本单位工作岗位分类原始文件确认。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 (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年缴费标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手续时年龄达到73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按前办法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部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参保人员从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随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六、参保缴费办法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