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坝高8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15g以上区域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000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的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水库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已建水库和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投入运行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正常运行20年以上。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或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大坝;
(三)总跨度超过1000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150米的特大桥梁;
(四)高度超过50米的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100米,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15g以上区域的高层建筑工程;
(六)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0.20g以上区域的建筑工程。
设置使用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始终保持正常运行。
第九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施工和采用的设备、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地震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方案、施工情况、验收意见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地震行业规范要求,地震监测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传送并汇交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年度运行报告、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由省财政承担;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以及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由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