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9〕703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本着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及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文件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稳定和扩大就业。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应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实施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标。
建立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建立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