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劳动力;
(三)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四)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前提下,为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的资金;
(三)中央就业补助资金;
(四)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区(县)财政安排的促进本区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资金;
(二)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市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下拨的用于落实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列支范围:
(一)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绩效考核奖励及报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援助以及为失业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对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转。针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和为失业人员开展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2009年开始,市、区(县)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80701项“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