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绩效考核奖励是根据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管理办法,在年度就业工作综合考核基础上,将各区(县)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纳入我市就业再就业考核奖励范围。为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率,定期开展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按照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就业支出项目的决策绩效、执行绩效和管理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对象包括各就业支出项目执行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综合考核进行奖励。
(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预防失业补贴、营业税等额补助、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经费补助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享受上述就业支出项目补贴的对象、资金列支渠道、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促进就业政策执行。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对纳入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就业促进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资金使用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按要求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