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就业绩效奖励考核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和追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区、县开展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完成市里下达的各项就业目标责任制以及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每年选择就业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就业再就业绩效考核奖励。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数据库系统,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工具购置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基本建设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要用于与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有关的支出,严禁用于设备购置及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就业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社会公示制度。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