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