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 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