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4]1997号)文件同时废止,原办法执行中发生的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自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自行终止。
附件4: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格式)
日期: 编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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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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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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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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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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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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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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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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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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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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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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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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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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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吸纳失业人员情况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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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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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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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盖章
| 区县财政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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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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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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