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与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登记同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1.爱岗敬业。热爱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信守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3.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按法律、法规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
4.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处理会计业务事项。
5.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过程中,严格按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6.提高技能。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7.参与管理。积极参与财务管理,间接参与单位的其他管理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8.强化服务。在内外交往中,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二)履职情况:
有无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1.不依法设置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2.调动工作或离职,与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遭受损失;
13.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不合格;
14.单位在财政税务部门的专项检查中查出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