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将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分数作为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和晋升会计职务、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前应参考诚信教育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诚信教育档案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组建会计人才专家库、推荐优秀会计人员、遴选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诚信教育档案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选会计人才专家库或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有权组织专家对本办法所有项目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深圳市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档案考核记分表
注:本表基本分为100分
项目
| 考核内容
| 记分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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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由专家评定)
| 1.爱岗敬业。热爱会计工作,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 不遵守所列行为的,扣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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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信守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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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洁自律。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按法律、法规自我约束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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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公正。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处理会计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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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过程中,严格按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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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技能。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专业胜任能力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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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与管理。积极参与财务管理,间接参与单位的其他管理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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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化服务。在内外交往中,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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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职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进行扣分,由专家评定)
| 1.不依法设置账簿
|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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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设会计账簿
|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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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扣5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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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扣10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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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扣2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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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扣10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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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 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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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扣10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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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扣5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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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刑事责任
|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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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 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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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刑事责任
|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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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 扣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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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调动工作或离职,与接管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遭受损失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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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不合格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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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单位在财政税务部门的专项检查中查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 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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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行为
| 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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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教育
| 1.无故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 继续教育当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 扣20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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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延迟一年补考上期继续教育
| 加回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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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延迟二年补考上期继续教育
| 加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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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延迟三年补考上两期继续教育
| 加回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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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延迟四年补考上两期继续教育
| 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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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故连续不参加三期以上继续教育
| 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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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
| 1.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日常注册登记
| 扣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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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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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扣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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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
| 扣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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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 扣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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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励(由财政部门认定或组织专家认定)
| 1.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 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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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会计知识大赛
| 全国奖
| 一等奖
| 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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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加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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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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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奖
| 一等奖
| 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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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奖
| 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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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奖
| 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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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且成绩合格
| 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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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重大活动
| 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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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劳模
| 国家级
| 加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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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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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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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 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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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评先
| 国家级
| 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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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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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
| 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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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 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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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奖论文或课题
| 国家级
| 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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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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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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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 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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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奖项或先进事迹(由专家评定)
| 加10-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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