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9〕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凉山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以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全州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确保全州社会稳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凉山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州县市人民政府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是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动态巡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量化考核。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整合部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构建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和矿产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积极构建预防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长效机制。
第四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国土所是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纪检监察、公安、规划建设、水利、农业、交通、公路、安监、林业、旅游、城管等部门是配合巡查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动态巡查人员,实行定员定岗。要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专用车辆、GPS等动态巡查工作所需的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提供必要保障。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