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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月计划,组织绘制动态巡查示意图,制定登记台帐,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二)负责组织动态巡查月报、季报、年报统计报表和分析研究;
  (三)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
  (四)负责制定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报州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国土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建立乡、村、社(社区)土地、矿产协管员制度,重点确定一支土地、矿产协管员队伍,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保护本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负责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拆旧建新,新占土地修建住宅用地合法性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 动态巡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巡查主要负责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规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过程中的问题。巡查直接负责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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