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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或者委托执法等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明的简要情况说明等。对国土资源信息人员的反馈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薄,如实登记,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负责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乡镇政府和基层国土所巡查情况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州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表》。州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表》。州人民政府分季和年度对各县市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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