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州及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局、州人事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州监察、人事和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州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领导不重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专用车辆、GPS等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