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及时、真实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3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动态巡查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再由州人民政府动态巡查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