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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申办工作的通知

  2、表格中“本单位审查意见”栏为单位对申述情况及材料真实性提供审查意见,要求加盖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代表签字(章)和单位公章。
  3、申请表应逐项填全,对同批出入境的多个样品应按名称逐一填写。
  ㈢有关材料
  1、能证明与申请样品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单位证明、项目计划任务书(标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
  2、项目申请人与国外合作机构或国外中心实验室合作协议中英文对照复印件,与国内各研究机构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3、就本次申请出入境物品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物品提供方对医用特殊物品的性状说明及真实性承诺,物品接受方对物品安全规范使用的承诺,并附双方签字。
  如购买合同和来往信函(含电子邮件)的文字内容中能完整提供以上信息者,可视同协议。
  协议需有中英文对照件,文字内容较多时,可仅就涉及相关信息的段落进行翻译。
  4、申请人体物质出入境,需提供参与研究的各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批件复印件、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签名件、受试者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等。
  5、入境申请须提供申请单位实验活动开展的实验室基本条件等相关材料。
  6、凡涉及药品临床研究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批件。
  7、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理时限
  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证明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我厅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出入境的决定(附件3),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出入境的决定,评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特殊情况的,我厅根据实际,尽速予以办理。
  四、工作要求
  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充分认识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㈡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熟悉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正确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㈢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申请受理部门为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马 强 联系电话:0531-67876171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号 邮编:250014

  附件:1.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略)
  2.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略)
  3.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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