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抓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工业园区环境违法和钢铁、涉砷等重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等重点,并与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环保后督查、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尽快组织实施。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委和经委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两高一资”、钢铁和涉砷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淘汰一批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并严格项目监管;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集中整治污水超标排入下水道、影响污水厂正常运行的工业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各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督促下级部门切实履行。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和称号;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存在问题较大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限制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的处罚。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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