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加大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措施以及治污减排的坚强决心,深入报道全省环境安全形势,揭露重大环境问题,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健康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形成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为环保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4日-5月10日)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6月15日)
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于6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饮用水源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点环保案件后督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8月15日)
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环保案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并于8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
(四)涉危企业及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阶段(8月15日-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