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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2009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为加快《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饮用水源保护、总量减排为重点,健全推进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努力改善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时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年底,全省列入《规划》的项目总建成投运率达到85%以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5市的所有项目全部建成,其他市(地)除重点区域治理项目外,其余项目全部建成或主体工程完成。在松花江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标准的情况下,确保松花江同江断面水质达标率比2008年有所提高,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水质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并有所改善,使我省境内松花江水质保持稳定或有所好转(2009年《规划》项目建设进度表附后)。

  三、推进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目标。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于5月15日前,对《规划》建设项目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定责任并分解落实到项目所在县(市)。各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县(市)《规划》项目建设计划,于5月20日前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审批。市(地)政府(行署)统一汇总后,于5月25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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