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皖政〔2009〕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基本解决全省现有3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约800万平方米。2009年,全省所有城市(含县城)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拓展,争取解决1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含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各地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廉租住房建设以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配建为主,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在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共建廉租住房,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参与廉租住房建设,解决企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将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五是省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安排16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的标准,支持各地廉租住房建设;六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