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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冀价管〔2009〕3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集中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

  (一)适用范围和定价原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

  (二)两部制热价折算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应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可采用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

  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

  基本热价比例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在确定基本热价的比例时,要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试点市的经验,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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