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郑政〔2009〕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职权行为。
第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对有关单位拟报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六条 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时,由市法制局作出认定。
第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