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整顿和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9〕82号)
兴宾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宾市整顿与规范城区供水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城区生活用水共有市自来水厂、广西维都林场水厂、铁路水厂、冶炼厂水厂及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厂(原电厂水厂)共五家企业同时供水,除市自来水厂外其余均为单位自备水源。各供水企业自成管网系统,且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供水秩序较为混乱,城区供水行业管理比较困难,安全供水难以保障。为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和目标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行业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遏制供水市场的混乱局面,保证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整顿供水市场准入秩序,规范供水许可制度。
1.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做好取水水源保护工作。
2.供水企业必须依法经过卫生许可,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经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