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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实施预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实施预告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鉴于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过程中存在过期未及时换证的现象。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切身利益,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
  一、从即日起,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许可证到期告知制度,要求提前三个月下达告知通知(见附件),告知企业按照法定要求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提交换证申请,若不按期申报影响其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所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二、许可证逾期未按时换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逾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我局将按照无证生产(经营)进行处理。
  三、逾期未申请延续换证的企业,一律注销其《危化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重新申报时将按照新企业提交有关手续。
  四、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审批就建成的加油站,许可证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安监局,由市局根据审查情况进行处理。材料齐全的依法从严处理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许可证,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县(市)区安监局不再承担上述加油站的受理和材料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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