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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2011年)》的通知

  94、创建文明家庭。开展全市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对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美德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区级以上文明家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文行办、市妇联,各县区

  95、以城带乡,联动发展。全市组织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每年3次以上;落实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和措施,形成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有载体,群众参与面广,成效明显。

  96、和谐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把和谐创建要求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制定管理办法,对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市民对和谐创建活动的满意度高于80%。

  97、创建工作氛围。注重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学习先进活动。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先进经验作为重大典型在中央级媒体宣传,市属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数量占广告总数的20%以上,公共场所广告、招牌等用字规范,内容健康。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市容局、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合肥晚报社、市工商局,各县区

  98、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创建活动的工作标准、实施办法和长效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评选、考核、奖励制度,各类精神文明创建先进称号的评定由文明委统一协调;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创建文明城市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99、监督制度。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创建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议案、提案;采取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创建工作情况,建立市民巡访、听证会等形式的群众监督机制;畅通市民反映创建问题渠道,确保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

  100、投入机制。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认真执行文化经济政策,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创建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市容局、市文广新局、合肥晚报社、市财政局,各县区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周密部署,宣传发动(2009年5月-2009年11月)

  (一)提出实施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创建实际情况,提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部署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在新闻媒体、网站开设专题或专栏,利用社区、单位、学校、乡村的宣传栏、黑板报、墙报等,大力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增强市民群众的创建意识、参与意识。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文明办、各县(区)文明委及市直创建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创建的各种工作机制,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常抓不懈。

  第二阶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2009年12月-2010年5月)

  (一)选准突破口。各县区、各单位根据创建的目标任务,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作为创建的工作重点,列出工作计划、重点突破、逐项落实。

  (二)打好攻坚战。各县区、各部门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攻坚方案,采取先易后难、各个突破的方法,组织攻坚战役,确保创建的各项目标达标。

  (三)自测自评。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创建工作检查督促,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标准,对照检查创建工作效果,随时掌握创建工作的进度。

  (四)交叉检查。市文明委每季度组织各县区、各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通报检查情况,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组织申报,迎接考评(2010年5月-2011年12月)

  (一)补差补缺。各县区、各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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