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附后),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4.各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5.各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每月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2.对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2.小额贷款统计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及损失准备情况简表
5.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表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指标汇总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填报公司:(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资 产
| 本期数
| 比上期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本期数
| 比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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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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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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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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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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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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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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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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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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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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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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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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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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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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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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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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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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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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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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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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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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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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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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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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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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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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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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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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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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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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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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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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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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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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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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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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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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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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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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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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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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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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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者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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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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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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