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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户籍管理政策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8年4月20日)

  为促进人口科学有序流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根据《鄂州市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州政发〔2004〕34号)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取消购房入户房屋面积限制

  凡在城区、集镇购买或自建房屋的,凭《房屋产权证》即可申请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城区、集镇入户,取消原规定“在我市城区和建制镇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屋50平方米”的限制。

  二、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父母在城镇购房落户的,其未婚子女随迁不受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

  (二)凡男方原籍在本市农村、现在城镇工作,其妻子及其未婚子女长期与男方父母实际生活在原籍所在农村的,经男方原籍所在村组同意,并出具接收证明,其妻子及其未婚子女可投靠男方父母落户。

  (三)在本市工作的本地生源或本科以上外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投靠本市任何亲戚朋友落户或在所在单位落户。

  (四)在城镇生活没有着落、原籍在农村且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经原籍所在村组和乡(镇)同意并开具接收证明,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审批后可回原籍农村落户。

  三、简化户籍迁移审批办理手续

  (一)下放审批权限。2001年1月1日以后因大中专入学、判刑劳改劳教、参军等原因迁出或注销户口的,经人口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变动历史信息无误后,不用到市公安局审批,公安派出所可凭其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劳改劳教释放证明、复员退伍证明等相关证件直接办理原籍或投靠亲朋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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