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开展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7)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2.3.3 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1.1 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网络:我区2家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4家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1家自治区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构成我区流感样病例监测网络,各地(州、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院参加全区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登记,采集流感样病例咽拭子标本送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针对当前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形势,监测哨点医院应加强中青年病例、重症病例的采样检测工作。
3.1.2 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1)监测网络: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2)监测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实验室检测工作。通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重症甲型H1N1病例。
3.1.3 其他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两周内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及地区的流感样病例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医护人员中具有典型流感症状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现此类病例立即采样送检并对病人进行隔离。
3.2 预警
3.2.1 趋势预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流感样病例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自治区级专家组对全区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