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的通知
(深知〔2009〕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一步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维护深圳市企业德国参展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交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以下简称《参展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条 【宗旨】为了支持深圳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维护深圳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本指引供深圳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时参考,具体规定以当地法律为准注1。
第三条 【定义】
1.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德国地方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颁布的禁止涉嫌侵权商品参加展会的强制令,一般包含扣押参展产品命令;
2.保护性备忘录(Protective Memorandum):向德国地方法院提交的避免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的法律文书;
3.参展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深圳企业;
4.参展组织方: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德国展会的单位。
第四条 【参展产品选择】参展企业应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参展,优先选择在德国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产品。
第五条 【材料准备】参展企业应携带参展产品的德国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如果在展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可作为证据证明。
第六条 【专利检索】参展企业可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检索资源(见附件1)对参展产品所在领域专利进行检索,将参展产品与检索到的德国的专利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该产品不侵权再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