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培训宣讲】参展组织方应开展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参展企业充分了解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应急机制】参展组织方应协助参展企业建立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应急机制,使参展企业掌握应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
第十七条 【沟通机制】参展组织方应该与展会主办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了解当地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建立联络机制并将信息反馈给参展企业。
第十八条 【保护性备忘录】参展企业可以在参展前向德国地方法院注6提交保护性备忘录,有效降低法院颁布临时禁令、海关扣押和警察扣押的可能性。
保护性备忘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注7:
1.可能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2.可能纠纷涉及的专利;
3.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
不适合颁布临时禁令的理由包括:案件不具备紧急性,案件技术复杂,涉及的专利无效和参展产品不侵权等等。
第十九条 【通过海关】参展企业可以在参展前检索竞争对手是否在德国海关提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扣押申请;如果发现有相关海关扣押申请,及时与德国海关沟通,可以结合法院判例说明参展产品为非侵权货物,避免海关扣押参展产品。
第二十条 【警察扣押】参展企业可以通过告知德国展会所在地检察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参展产品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以及不能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参展产品侵权,从而避免刑事法院颁布扣押令使警察扣押参展产品。
第二十一条 【调解协商】如在参展时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参展企业可在顾问团队帮助下与权利人充分沟通,若达成和解协议,则可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协助机构】参展企业在德国参展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要求展会举办方提供积极协助。
第二十三条 【配合执法】参展企业如果被当地海关、法院或警察等执法人员扣押展会产品时,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在顾问团队的帮助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问题。避免因抵抗或妨碍执法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