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证据收集】如在展会遇到执法人员扣押参展产品时,参展企业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法院送达的文书,参展企业财产损失证据等。交给顾问团队为下一步维权作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警告函回复】如果收到德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警告函,参展企业可以在顾问团队的指导下,回复函件表明立场。不可随意签收函件或无视警告函件。
第二十六条 【海关扣押】如果参展产品在德国海关遭到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在十日内对海关的扣押提出异议,以促使海关取消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临时禁令】如果参展产品遭到当地法院的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经过法院的口头审理等法律程序保障权益,避免临时禁令作为永久性判决,遭受损失。
由于执法人员根据临时禁令除了扣押参展产品也可以扣押展台其他财产物品,参展企业可以通过向法院交纳保证金,避免其他财产物品被扣押,从而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刑事诉讼】如参展产品被警察扣押,参展企业可以对警察的扣押向刑事法院提出上诉,以解除警方对参展商品的扣押(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参展者可以委托顾问团队通过专利无效、反诉等法律途径,形成对参展企业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权益。
第三十条 【维权援助】参展企业可以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咨询赴德国参展相关问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将提供积极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经验总结】展会组织方与参展企业及时总结赴德国参加展会的经验教训,并在参展企业推广经验。
第三十二条 【信息通报】参展企业可以将参展经验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上报,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总结研究。
第三十三条 【参展指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展会组织方和参展企业赴德国参加展会的指导,以降低企业到德国参展的知识产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