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水务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拆除清河湾地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依法拆除清河湾地区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清河湾地区范围:东起乡政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规划武威路,南起京哈铁路线,北至埃德蒙顿路南侧道路红线围合的区域。
二、清河湾地区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成的房屋,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违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建成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三、清河湾地区范围内违法在河沟两侧各50米内河道管 理范围建设的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于2009年5月25日前自行拆除。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和河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河道管理条例》依法强制拆除。
五、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