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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海口海关、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海南省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海口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海南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性功能或对性生活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种类。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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