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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9〕80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市运管局:
  为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护旅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19号)、《关于调整我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浙价服[2009]120号),现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二)。为做好我市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杭州市跨县(市、区)道路客运班车基准运价,按照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三。
  二、未评定站级别的客运站或分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其设施、设备,对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核定,并按相应标准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跨省、市、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基准客票价由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规定的构成项目和计费办法进行测算,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其中县(市、区)境内始发的跨省、市、县(市、区)客运班车应由经营者所在地物价局、交通局初审,再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交通局。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票价的管理监督。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跨省、市、县(市、区)的道路班车客票价应保持基本稳定,不得频繁变动。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运价浮动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物价局、交通局报告。

  附件1、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2、关于调整我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的通知(略)
  3、杭州市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表(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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