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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凭《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给予便利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的平台,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推荐申请国家或市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形成多元化投融资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资金支持;通过投资与担保绿色通道,提供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第七条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企业的,享受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取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商标等活动;开展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按照《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孵化基地,促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集聚发展。通过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对来京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条件和平台支持:

  (一)可担任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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