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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昆政办〔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办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88号)、《关于解决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企〔2005〕175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

  二、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对外公示,并上报市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三、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财政补助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各县(市)区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并召集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结果在企业和学校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县(市)区上报资料后,召集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复核无误后,交市财政局转报省财政厅。

  四、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需认真履行好下级对口部门的日常工作指导和资料审核职责。

  五、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

  (一)组织好所属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在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中,如出现把关不严、认定不清、审核不实等情况造成的结果,由各县(市)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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