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宣传发布虚假、过时房源客源信息;冒充交易当事人骗取房源客源等交易信息;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而擅自发布相关房源客源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委托方认为其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自己做出了不合理、不公正约定。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本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业务档案存档未满五年。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冒充交易一方当事人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等行为。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屋租赁经纪管理有关规定。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