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石油。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电业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筑施工。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四)民爆物品。由市公安局负责。
(五)电力。由黑河电业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六)道路交通。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农机局配合。
(七)水运交通。由市交通局牵头,黑河海事、安监、渔政、船检等部门配合。
(八)铁路。由黑河铁路(集团)公司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九)民航。由黑河机场公司负责。
(十)渔业船舶。由市水产局牵头负责,
(十一)农机。由市农机局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
(十二)水利。由市水务局负责。
(十三)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安监局、工商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质监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特种设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十五)旅游。由市旅游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职业健康。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配合。
四、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重点对11类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或查处:
1.无证无照或证照手续不全的各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迟报、漏报、谎报或蓄意瞒报事故的;
11.工矿商贸企业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